基础知识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服务流程
1、前期洽谈
前期洽谈帮助您了解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前景,大致采用的策略,无效宣告涉及的相关程序、费用等事项,以及我们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2、签订委托合同
经过初步洽谈,双方达成服务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下来,以便保护双方的权益,为后续委托事项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3、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
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我们提供争议专利相关资料、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等方面的材料,并支付代理费和官方费用。
4、我方办理委托事项
我们在收到材料和费用后,对争议专利进行详细分析,并收集有利证据,撰写无效宣告材料或答辩意见,并与您保持沟通,直至定稿。经您确认后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官方费用(请求方)。我们会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转达、答复官方通知书、出席庭审,直至案件审理结束。
委托手续
办理委托手续的相关材料如下:
1、委托合同;
2、授权委托书;
3、被无效专利相关信息。
其中,以上材料1、2可向我们索取。
相关费用
以下是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规费(请求方),代理费根据行业和难度有所不同,具体请向我们咨询。
无效宣告请求费 |
全额 |
个人减缓 |
单位减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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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权 |
3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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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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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